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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太平洋保险以六年前治疗记录拒赔防癌险吃败诉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淄博市民韩建平(化名)因一条六年前的治疗记录,被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寿险”)“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拒赔。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表示因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判决败诉。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韩建平(化名)2016年5月在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爱无忧两全保险”A款,并附加了“爱无忧防癌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保险金额为20万元。
韩建平于2016年12月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胃癌。出院后韩建平向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2017年2月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辩解韩建平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韩建平确实在2010年住院治疗并诊断出胃病,但距离投保时已过六年时间,不在保险公司健康询问事项中‘最近五年是否有住院病史’的范围内。”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辩解不成立,该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应按约定理赔。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十日内向韩建平支付防癌疾病保险金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韩建平六年前因胃病住院治疗不属于告知事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疾病分类进行明确说明,属于明显加重保险公司负担。”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理赔责任。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前提,且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具体详细,不能是概括性条款。太平洋寿险“爱无忧两全保险”投保提示书中健康告知事项第5条为“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症状或疾病接受治疗:慢性支气管炎、胆管炎、消化道溃疡…等消化系统疾病”,但该条款涵盖范围过于宽泛,其中“消化道溃疡”仍是概括性提示,故该条款不宜视为有具体内容。
“保险公司以韩建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不成立,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寿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