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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大就拒赔?东营太平洋保险吃败诉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以“车辆损失鉴定金额过高”为由拒赔,被车主诉上法庭。该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并未在4S店维修,而鉴定机构却大多以4S店的价格确定车辆损失,车主应提交相应的维修明细和维修发票来确定实际损失,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8年12月,王会堂(化名)的鲁E轿车在省道315线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会堂为此支出两车施救费628元和600元。
经交警认定,由鲁E轿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辆于2018年2月在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43.68万元,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经鉴定评估,鲁E轿车的车辆损失为39.95万元,王会堂支出鉴定费3.2万元。然而,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却表示,该鉴定结论车辆损失数额过高,已接近承保金额,该公司申请对车辆未修复前的整车残值进行鉴定。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鉴定结论已扣除残值,对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十日内赔偿王会堂车辆损失39.95万元、鉴定费3.2万元、施救费1228元,共计43.2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鉴定结论仅是鉴定机构结合服务站价格,参照市场价,对车辆损失价值的一个初步评估意见,不能作为确认车辆损失的直接证据。此外,鉴定结论并未说明其认定的损失配件系由本案事故直接造成的,所以对其认定的损失价值不能直接认定为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并未在4S店维修,而鉴定机构却大多以4S店的价格确定车辆损失价值;王会堂应当提交相应的维修明细、实际更换的配件以及维修发票,以确定车辆实际损失。该公司不服东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主张鉴定认定的损失配件非由本案事故直接造成,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鉴定机构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作出认定,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要求车主提供维修明细和维修发票以证明车辆实际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