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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原董事长宋柱贪污公款300万元获刑十年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山东龙头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原董事长和总经理宋柱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宋柱,1954年2月出生于枣庄,大学文化,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原董事长和总经理。2018年7月,宋柱因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接受调查,同年10月被逮捕。
据悉,2008年至2009年,宋柱伙同时任枣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枣庄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吴长山,采用欺骗手段,以650万元低价竞买氨基酸厂土地,交纳佣金10万元。之后,宋柱以960万元高价将该土地拍卖给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另行支付佣金及场地清理费40万元。
据法院查明,宋柱在上述交易中获得违法所得300万元,将其中179万元分给枣庄市国资委主任吴长山,将其中40万元分给山东龙头拍卖公司总经理陆爱丽(陆爱丽已将40万元上缴薛城区监察委)。案发后,宋柱将违法所得63万元上缴,余款18万元被宋柱作为利息支付给他人。
此外,2010年6月,宋柱利用其负责管理山东省枣庄商品拍卖总行(系枣庄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将属于山东龙头拍卖公司的应付款50万元转嫁给山东省枣庄商品拍卖总行,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50万元。案发后,山东龙头拍卖有限公司退还该50万元。另查明,山东省枣庄商品拍卖总行原有员工69名,改制为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后13人参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柱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宋柱当庭认罪,其违法所得已经上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宋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宋柱违法所得63万元;没收山东龙头拍卖公司违法所得50万元;继续追缴宋柱违法所得18万元。
宋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将属于山东龙头拍卖公司的应付款50万元转嫁给山东省枣庄商品拍卖总行,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50万元”应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柱作为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虚设债务隐匿公司财产,转为只有少数职工持股的改制后的公司所有,应按照贪污罪进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宋柱参与并实施了主要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宋柱检举的他人犯罪不成立,不构成立功。
因此,宋柱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宋柱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山东龙头拍卖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218万元,宋柱和陆爱丽是最大股东,分别出资145万元和32万元。官网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成立,其前身是山东省枣庄商品拍卖总行,该拍卖行创建于1992年,是枣庄市建立最早的拍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