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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言加水贪污受贿获刑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级)言加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套取公款39.96万元,非法受贿82.0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言加水1966年5月出生于邹平市,2009年12月至2015年1月任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正县级),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据悉,2011年6月至2014年7月,言加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驾驶员甄永智多次使用个人车辆维修等产生的发票、虚开的车辆维修保养发票,虚报公务支出、套取公款,予以非法占有。其中,言加水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油区工作办公室套取14.51万元,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油区稽查大队套取5.88万元,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套取19.41万元,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套取0.15万元,合计39.96万元。
此外,2011年4月,言加水利接受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商吕某出资46.5万元为其家庭购买丰田牌普瑞维亚商务车一辆。2013年7月,吕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言加水在购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华晨新型建材公司开发的沿街商铺时,由该公司法人李某为其出资35.5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言加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言加水非法收受与其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言加水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言加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责令言加水退赔贪污所得,追缴言加水受贿所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言加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表示其没有指使驾驶员甄永智虚报公款行为,并且没有受贿的故意,购买李某开发商铺的欠款在滨州市纪委调查其违规用车事项时已主动归还,没有为李某谋取利益。
“言加水利用职务造成的影响,非法接受吕某支付46.5万元购买的丰田汽车和以35.56万元的差价取得李某开发的一套商铺,吕某、李某均证实为获得言加水在业务上的照顾而将上述财物给予言加水的事实,双方的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特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言加水在审理期间能积极全额退交犯罪所得及全部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在原审处刑基础上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二审法院判决言加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