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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经开区副主任郭雷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获刑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主任郭雷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买房,使用公款购买车辆并据为已有,以借用为名收受他人财物,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郭雷1973年10月生于冠县,系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副主任,曾任冠县兰沃乡党委书记,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7年9月被逮捕。
据悉,郭雷在担任冠县兰沃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3年4月至9月,挪用单位公款共计118万元供其个人在聊城、冠县购房使用。2012年2月,郭雷安排王常峰用公款购买帕萨特汽车一辆,挂名冠县兰沃乡招商企业山东小贝壳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小贝壳服饰公司”)名下,供郭雷公务使用;后郭雷采用虚列向该公司支付20万元扶持资金的方式冲销了购车支出款项。2014年4月,郭雷安排王常峰将该车辆转让给了冠县某工贸公司,并将12万元车辆转让款存入了小贝壳服饰公司账户临时保管。
2014年5月,郭雷又安排王常峰用单位公款支付首付款16万元,抵押贷款11.74万元,购买了奥德赛汽车一辆,挂名王常峰名下,将该车辆据为己有。郭雷为掩盖用公款购买车辆并据为己有的事实,安排王常峰用虚假单据在冠县兰沃乡财政所报销冲销了16万元首付款;2015年5月,抵押贷款到期,郭雷又安排王常峰用小贝壳服饰公司临时保管的12万元车款,支付了奥德赛汽车的贷款。
案卷显示,郭雷在担任冠县兰沃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该乡招商企业小贝壳服饰公司在土地租金垫付、扶持资金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13年12月以借用为名,安排小贝壳服饰公司经理赵某出资为其购买了迈腾汽车1辆,赵某支付了车款、购置税等各项费用共计30.56万元,该车由郭雷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使用公款购买车辆,虚列支出冲销购车支出款项,将相关车辆据为已有,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借用为名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王常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郭雷将用单位公款购买的车辆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郭雷在实施贪污的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常峰在郭雷实施贪污的犯罪活动中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王常峰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郭雷有期徒刑十个月;以贪污罪,判处郭雷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郭雷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王常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扣押的奥德赛汽车和迈腾汽车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奥德赛汽车系单位公务用车,是为了工作方便使用挂在了王常峰名下,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贪污罪;迈腾轿车是向小贝壳服饰公司借用的,不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未造成损失,一审判决量刑重,应免除处罚。一审判决所处罚金数额过高。” 郭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郭雷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