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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平安财险车险理赔“讨价还价”涉嫌浪费司法资源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因车险理赔纠纷被车主诉上法庭,败诉后该公司又以车主“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减少赔偿10万元,被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8年1月,张海峰(化名)驾驶鲁B车辆在602省道超车时与另一辆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海峰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调查,张海峰的车辆于2017年4月在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72.28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0元。
一审法院根据张海峰的申请,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该车辆损失金额为64.26万元,评估费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应负责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十日内赔偿张海峰车辆损失64.26万元和评估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对此,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减少赔偿10万元,理由是“被保险车辆存在不必要的维修”,“且维修费用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上诉主张被保险车辆存在不必要的维修以及维修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平安财险青岛中心支公司负担。
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内某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经济纠纷案件律师,该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存在不必要的维修”、“维修费用过高”等理由提起上诉,且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拖延一审判决的执行。一审判决到二审判决之间有大半年乃至一年的时间,在上诉期间,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执行一审判决。因此,明知道二审同样败诉,保险公司也会提起“空口无凭”的上诉,保险公司这种行为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