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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车损金额高”自制拒赔证据遭法院驳回
新视听济南讯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却以“车损金额过高”为由拒不理赔。被诉上法庭以后,该公司又提交了一份“单方制作”的后援系统核损价格企图证明事故车主的车损价格过高,被法院驳回。
6月28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8年10月11日,曹继忠(化名)的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另一辆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青岛市黄岛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证,上述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2018年2月11日在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7.93万元和100万元,且不计免赔险,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据悉,上述交通事故曹继忠产生施救费6000元,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经鉴定车损为23.79万元,鉴定费5000元;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产生维修费2.7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对事故损失鉴定报告有异议,但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进行鉴定。故判决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十日内赔偿曹继忠车损、施救费、鉴定费、维修费共计27.6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曹继忠提供的车损鉴定报告涉案鲁C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23.79万元,经保险公司后援系统核价确认维修金额在13万元以下,施救费6000元金额过高,损失金额偏差过大。鉴定费5000元是曹继忠自行鉴定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交了一份经过市场核价的汽车配件价格表及涉案车辆的损失清单,但上述清单是该公司后援系统自行核损后的车辆价格,企图证明一审确定的车损价格过高,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安华农险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