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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隐瞒病情不理赔 临沂平安人寿吃败诉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人寿”)“平安福”被保险人因“轻症”住院治疗后,却被该公司以“隐瞒病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协商未果,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被诉上法庭。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7年6月,何淑娟(化名)在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17万元;并附加了“平安福”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16万元;附加住院费用险2份和住院日额保险10份,附加意外险20万元和意外医疗险3万元,以及保费豁免;缴费年限为30年,年缴保费6600多元。
2018年1月,何淑娟患腺瘤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1.57万元。然而,当何淑娟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的一纸拒赔通知书,该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
“经核查,何淑娟在投保前曾患甲状腺癌,投保时隐瞒此事,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我公司向何淑娟做出了不予理赔决定通知书。”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表示,何淑娟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承保决定,该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具有合法性。
为此,何淑娟提交了2015年1月的住院病历,病历载明何淑娟在投保“平安福”之前曾患甲状腺癌,但已治愈出院。法院认为,何淑娟在投保“平安福”之前并未患腺瘤,而且腺瘤也不是甲状腺癌的复发,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平安福”保险合同约定,腺瘤属于附加重疾险中的“轻症”,被保险人可获得20%的重疾保险金赔付,即16万元的20%为3.2万元;何淑娟还投保了2份住院费用险,可获得3.15万元的住院费用保险金。
此外,“平安福”保险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从第4日开始赔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何淑娟投保了10份住院日额保险并住院治疗14天,应获得11天的住院日额保险金0.77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五日内赔付何淑娟重疾“轻症”保险金3.2万元、住院费用保险金3.15万元和住院日额保险金0.77万元,共计7.1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平安人寿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