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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推介客户购买高风险基金致本金损失获赔20万元
新视听讯 日前,交通银行某支行因懈怠履行风险评估义务,也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推介客户购买的三支高风险基金出现严重亏损,导致客户投资损失96.85万元,被客户诉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5年3月和6月,刘俊山(化名)在交通银行分别购买了5万元的光大国企改革基金,2016年4月赎回,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赎回金额为7.11万元,损失近3万元。
2015年4月和5月,刘俊山又在交通银行分三次购买了15万元、34.22万元和100万元的富国中证国企改革指数分级基金,2016年4月全部赎回,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赎回金额为79.62万元。
2015年5月,刘俊山再次在交通银行购买了50万元的浦银安盛混合型基金,2016年4月赎回,扣除手续费后实际赎回金额仅为25.09万元。
刘俊山在交通银行的上述基金投资,共造成投资损失96.85万元。刘俊山主张交通银行伪造风险评估报告,在其购买基金时并未对其进行风险测试和风险提示,导致其错误购买。
对此,交通银行表示,风险评估是根据刘俊山的陈述进行勾选,但因原件丢失,现已找不到刘俊山签字的评估报告原件。
“刘俊山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经过一段时间后赎回产生亏损,交通银行是否应就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交通银行是否存在加害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在推介基金产品时应主动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由客户选择,并揭示相关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银行称客户签字的评估报告丢失,因此带来的不能有效证明评估报告真实有效的法律责任应由交通银行承担;交通银行既未履行对客户风险评估的义务,也未按照有关规定尽到完备的风险提示义务,交通银行向刘俊山推介的基金产品不当,不符合与风险评估结果匹配的原则。
“交通银行推荐刘俊山购买的三支基金产品均属风险较大的产品,特别是富国中证国企改革指数分级基金,该产品属于指数分级基金,风险更大,面临下折的风险。”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交通银行对刘俊山的投资损失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
交通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行辩称“银监局的回复证明交通银行没有违规之处,只是风险评估单的原件丢失”,“在基金购买过程中,尤其是电子银行和手机银行,它上面本身就有风险提示,理财资金损失的风险应该由刘俊山来承担”。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交通银行并未全面履行风险评估和提示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且在交通银行提交的业务申请表中,“风险等级激进型”的字样为交通银行工作人员添加,而刘俊山本人签字在上方,不能证明客户对评估结果的认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交通银行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