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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粉饰财报虚假陈述遭多名投资人起诉索赔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证券代码002490)因证券信息粉饰财报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被多名投资人诉上法庭。山东墨龙表示,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与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8月2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7年9月25日,山东墨龙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山东墨龙披露的2015年和2016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山东墨龙在真实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增《借出明细表》中的销售单价虚增暂估收入,同时少结转销售成本(包括暂估销售成本和已开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从而实现净利润的虚增。经上述调整后,山东墨龙2015年和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从亏损调整为盈利。
除虚增净利润以外,山东墨龙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违法行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墨龙于2016年6月对子公司寿光懋隆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资3亿元,山东墨龙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24.33亿元,上述事项涉及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投资行为,但山东墨龙没有及时披露,而是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山东省肥城市的尹涵宇(化名)2016年11月18日买入山东墨龙6300股(成交价12.01)和7100股(成交价11.79),当月22日卖出3400股(成交价12.18);当月28日买入6000股(成交价11.28),当月29日买入1800股(成交价10.71);2017年4月12日买入100股(成交价6.26),2017年4月14日买入3000股(成交价6.22),2017年4月18日买入3100股(成交价5.85)。
尹涵宇因投资损失将山东墨龙诉上法院。对此,山东墨龙表示,尹涵宇的投资行为不受该公司证券信息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投资损失与该公司证券信息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经认定,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7年3月21日、基准日为2017年4月20日、基准股价为6.84元。据此推算,尹涵宇投资差额损失为12.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违法行为应认定为证券信息虚假陈述,山东墨龙应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尹涵宇赔偿范围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1.57元,尹涵宇投资实际损失金额为6.28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墨龙十日内赔偿尹涵宇投资损失6.28万元。
“本案中,尹涵宇在揭露日当日及以后仍然买入3100股,说明其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索赔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山东墨龙认为,本案揭露日应为2017年5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并据此计算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山东墨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山东墨龙关于本案揭露日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山东墨龙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山东墨龙负担。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山东墨龙因证券信息虚假陈述被起诉索赔的案件已公开的就达6起之多。此前,甘肃省敦煌市王先生已获赔7.49万元,上海市贺女士已获赔11.02万元,广东省珠海市姚先生已获赔10.41万元,海南省海口市陈先生已获赔8.8万元,最大的一笔为天津市贺先生获赔127.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