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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e租宝”负责人慕熙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08万获刑三年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荣成“e租宝”实际负责人慕熙丞被法院判决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据检察机关指控,慕熙丞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额利息为名,面向社会公众销售“e租宝”网络金融产品,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诱使572人在“e租宝”平台充值4008万余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慕熙丞1976年1月生于荣成,大学专科文化,曾担任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慕熙丞于2015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被逮捕。
2015年8月8日,上海仁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第一分公司注册成立,由慕熙丞担任负责人。慕熙丞根据上海总部的指令和提供的宣传材料,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材料等途径,以转让融资租赁项目债权、支付高额利息为名,面向社会公众销售“e租宝”网络金融产品,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诱使572人在“e租宝”平台进行了充值。
经审计,572人在“e租宝”平台累计充值1777次,共计充值4008.69万元。该钱款由投资人通过网银直接转账或在上海仁立网络科技公司荣成第一分公司POS机刷卡转到上海仁立网络科技公司。
“大约2015年6月,孙某以上海仁立公司的名义在荣成推广‘e租宝’的产品,同年8月我接手孙某负责的业务,开始开展‘e租宝’理财业务。”据慕熙丞供述,其于2009年起从事保险工作,曾在泛华保险代理公司工作,后来自己经营荣成齐鲁保险代理公司。“e租宝”总部在网站、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荣成第一分公司通过开展大型产品说明会、散发公司宣传彩页等方式宣传,客户有投资意向的,就带着银行卡到公司刷POS机或自行下载APP或PC端,自己注册,绑定银行卡,自行操作,购买“e租宝”产品,购买产品的款项直接到了上海总部。
“公司统一组织活动,或者到村里、广场进行散发传单,或者对某活动进行冠名赞助开展活动来发展客户。客户都是通过下载‘e租宝’APP,然后绑定银行卡,在APP上直接进行转款。”该公司市场部经理林某证实。
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归属上海仁立网络科技公司荣成第一分公司的“e租宝”产品投资人为574人,1784人次,投资总额为4010.2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慕熙丞从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活动,且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慕熙丞明知其公司没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资质,而超出经营范围,以销售‘e租宝’产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慕熙丞关于其只是按总公司的指令做事,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的辩解意见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慕熙丞辩称其系从犯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慕熙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扣押在案的3.3万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慕熙丞继续退赔;对慕熙丞作案工具6台POS机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慕熙丞认为对其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请求适用缓刑。慕熙丞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其吸收数额有误,对记录在其名下但其未从中收取任何好处的资金应予以扣除”。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慕熙丞作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公司荣成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有从事公开募集资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带领员工采用散发公司宣传彩页等方式向公众宣传“e租宝”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4008.69万元,数额巨大,一审法院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的刑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
“因本案犯罪数额巨大,致使572人遭受财产损失,情节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慕熙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上海仁立网络科技公司按该部分资金额度为慕熙丞计提工资,虽因案发而未发放到位,但不影响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慕熙丞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慕熙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