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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邹平县支行原行长刘卫东受贿176万获减刑6个月
新视听济南讯 7月26日,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工商银行邹平县支行原行长、工商银行滨州分行信贷管理部原总经理刘卫东在鲁北监狱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刘卫东被判决为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刘卫东1962年1月生,大学文化,2002年3月至2006年5月任工商银行邹平县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2006年5月至2006年7月任工商银行滨州分行案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任工商银行邹平县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工商银行滨州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自2010年9月起任工商银行滨州分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1月12日,刘卫东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3月至2014年5月,刘卫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三星公司董事长王某、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刘某、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正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三利公司董事长刘某和副总经理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176.2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3月至2009年4月,刘卫东接受三星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005年1月,刘卫东收受由三星公司出资131.22万元为其购买的青岛碧海花园小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7号)商品房一套。2013年3月,刘卫东将上述房产以21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青岛居民房某,获取违法所得81.1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刘卫东接受邹平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刘某、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的请托,为运达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006年8月,刘卫东先后两次收受任某给予的现金共计20万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刘卫东接受正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010年2月,刘卫东收受吴某给予的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2014年初,刘卫东接受三利集团董事长刘某请托,为邹平县三利纺织有限公司贷款提供帮助。2014年2月至5月,刘卫东收受刘某及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卫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卫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刘卫东上述受贿款项予以依法追缴。
“上述购房款系借款,其余收受的款项是为贷款协调关系所用,自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实际上也为协调贷款支出了费用,不应全部认定为其受贿,一审量刑过重。”刘卫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从轻判处。
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涉案事实系在侦查机关因刘卫东涉嫌受贿对其立案侦查并经依法传唤将其带至办案地点和采取强制措施后刘卫东予以交代,刘卫东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刘卫东利用其具有的企业贷款审核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的贷款审批提供帮助,并基于此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刘卫东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卫东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