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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国人寿财险拖欠房租和水电费被诉上法庭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因拖欠房租和水电费并拒不缴纳违约金被业主诉上法庭,该公司却表示因业主将房屋另租他人,导致租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公司并未违约,被法院判决败诉。
7月11日,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2014年5月,刘忠玲(化名)与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招远市金城路临街门市房租赁给国寿财险,年租金10万元,租期为2014年5月至2019年5月。
然而,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却只缴纳租金至2017年5月,拖欠刘忠玲租金20万元以及水电费7047元,被诉上法庭。
对此,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该公司已与刘忠玲协商承租到2018年1月份,并约定将租金支付到实际承租日期,并将该公司搬迁日期予以告知;且该公司已于2018年1月31日搬离,对于之后的租金和水电费不予承担。
此外,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还表示,刘忠玲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刘忠玲在该公司搬迁之后已经将房屋另行出租他人,因刘忠玲已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该公司并未违约。
为此,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提交了快递单号和关于房屋租赁费的通知函,以证实因租金付款事宜曾于2018年4月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刘忠玲,但该快递被退回,刘忠玲并未收到。
法院审理认为,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关于刘忠玲已将房屋另租他人的主张无证据证实,该公司无有效证据证实在合同期满前与刘忠玲协商解除合同,故应向刘忠玲支付违约金和拖欠的房屋租金、水电费。
据此,法院判决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十日内向刘忠玲支付房屋租金20万元和水电费7047元,并赔偿刘忠玲违约金4.7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国寿财险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