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枣庄银行拒不支付实习工资吃败诉
新视听济南讯 日前,枣庄银行因清退实习员工并拒不承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劳动仲裁后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败诉。
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李梦瑶(化名)2017年1月进入枣庄银行利民支行实习,但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2017年7月份,李梦瑶参加枣庄银行组织的CBUS系统考试,2018年9月又通过了枣庄银行利民支行内部的理财培训,担任利民支行大堂经理辅助职务。
2018年12月,枣庄银行书面通知利民支行对李梦瑶予以清退。李梦瑶于2019年1月向枣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枣庄银行应支付李梦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3.86万元。
对此,枣庄银行却表示“李梦瑶是自愿进入该行利民支行学习金融业务,双方约定无工资报酬”,该行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将李梦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不向李梦瑶支付工资。
“李梦瑶未经枣庄银行所规定的招聘用工程序进入单位,因此对李梦瑶主张的在枣庄银行利民支行实习的事实不认可,不排除李梦瑶因与利民支行的私人关系进入该支行体验学习、积累经验的可能,但仅为利民支行某些人的违规行为,不能认定为枣庄银行的招聘用工行为。” 枣庄银行表示,该行利民支行并没有向李梦瑶发放工资报酬,李梦瑶也没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因此李梦瑶不具备与枣庄银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李梦瑶2017年1月进入枣庄银行下属的利民支行实习,所从事的工作系受单位指派,属于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梦瑶为枣庄银行利民支行提供了相应劳动,但双方未对实习工资进行约定,枣庄银行亦未向李梦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枣庄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梦瑶支付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分年度合并计算为3.86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枣庄银行十日内向李梦瑶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基本工资3.8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枣庄银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