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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入海排污口将迎新监管模式!山东海洋环境保护再升级
山东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 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操作性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也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为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使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了《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目前,山东在用入海排污口1.2万余个,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管理复杂。《实施细则》以“精细化管理”为核心,实现分类管理动态化、整治销号闭环化、备案流程高效化,并通过动态排查与公众监督,构建起“底数清晰、权责明晰、整治彻底、公开透明”的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方案。
《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多元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为地方实操提供明确指引。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的情形,明确“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并在备案材料中厘清各单位责任”,不要求每一个排污单位均办理备案,但必须明确各自责任,便于主要责任主体后期协调沟通和管理。在具体落实时,各责任主体可签订责任划分协议,明确监测费用分摊、超标责任归属等具体事项。
《实施细则》明确,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细化管理分类。
(记者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