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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以来,山东省累计实现“个转企”12.9万户
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实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之祥就“在《三年行动计划》“市场主体培育专项行动”中提到“落实‘个转企’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我省在推动“个转企”方面是如何考虑的?“个转企”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回答了记者提问。
郭之祥说,推动“个转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山东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截至11月底,我省各类市场主体已发展到1170.9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791.6万户,占比达67.6%,与南方先进省份相比存在一定差距(该比例上海为17.5%,广东为55.7%,浙江为64.2%)。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管理层次低、投资规模小等先天因素制约,往往会遭遇履约信用度低、融资贷款难、规模扩张受限等发展瓶颈。引导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企业数量增加、占比提升、集群优势形成,无疑会对补齐我省市场主体发展短板,提升经济发展活力,具有积极作用。
为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去年10月份,省市监管局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等十部门了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通知》(鲁市监个字〔2019〕451号),推出了便捷准入、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不动产登记专利商标权保护等五个方面19项有较强针对性的“个转企”支持政策,在降成本、增信心下功夫、做文章,激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自2017年以来,全省累计实现“个转企”12.9万户,企业占市场主体的比重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结构持续优化,“个转企”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个转企”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推动行政审批便利化。行政审批部门通过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允许拟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持有的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且许可范围或内容不变的,相关许可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手续、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二是给予税费减免支持。“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者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部门会在税费上予以减免。纳税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延期缴纳税款。“个转企”企业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三是实施财政奖补扶持。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扶持。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每户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各地可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为“个转企”企业提供代账服务,帮助其建立财务制度。
四是提供贷款融资支持。对“个转企”中小微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予以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是提供专利商标权保护。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支持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