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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通知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的“8种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内容: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贮存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免予处罚。这8种轻微违法免罚行为更侧重于“首次违法”“及时整改”。
《通知》首次明确了“轻罚”的认定标准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作为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这条旨在明确行政处罚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认定条件,推动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损害、消除环境影响,彰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促进生态环境得到修复。通过促使企业环境违法后主动减轻、消除违法后果,使受损环境得到修复和补偿,减少“企业受到处罚,环境损害仍然存在”的情况。
二是使实施“从轻”“减轻”处罚有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虽然明确规定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由于“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缺乏规范的认定条件,执法人员在此条的使用中多持审慎态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完备的程序和文书可以在处罚中,对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效性认定上提供充足的依据,企业的修复行为也能得到充分确认。
三是企业受到环境教育。企业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磋商、修复、评估过程中,可以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消除危害需要付出的代价,感受到企业日常管理中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促进企业在以后的生产中加强环境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