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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车主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 不再需要物业出具同意安装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网济南、莱芜供电公司,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快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 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请资料。申请人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车位平面图或者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人防车位),即可向所在地供电营业厅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他人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

二、现场勘查。供电企业受理申请后,现场勘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配合供电企业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和隐蔽电源管线走向等。供电企业经现场勘查认定符合安装充电桩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正式供电方案。

三、规范施工。申请人、充电桩安装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发改能源〔2016〕1611 号文件要求,签署《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后,充电桩安装单位即可进驻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调配合充电桩安装单位现场施工,并加强现场检查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承诺书约定的义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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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草地

责任编辑:崔翠 许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