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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济南中心城区各区需建3-5所托育服务机构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年底,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各建立3~5所托育服务机构,章丘区、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市南部山区、莱芜高新区(以下统称其他区县)各建立1~3所托育服务机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一定满足。到2023年,中心城区各建立2~3所、其他区县各建立1~2所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服务示范点,全市托育服务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到2025年,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指导体系。

1.强化对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加强社会宣传,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市、区两级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编写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南,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科学指导。各区县及卫生健康、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利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亲子活动等方式,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儿童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2.落实相关假期保障及就业扶持政策。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要求,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其重返工作岗位。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

3.加强婴幼儿健康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健康服务网络和队伍作用,按照妇幼保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做细做实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心理健康等服务。推进优质婴幼儿健康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1.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和改造,新建居住区应按照每3000户左右不少于30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按照每3000户左右不少于30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除外)建立1(示范性照护机构)+N(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模式,开展连锁服务。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支持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嵌入式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倡导有条件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安排一定的建筑空间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及用人单位按照母婴室设置标准加强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

3.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岁半至3岁幼儿入托。附设托班的幼儿园要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托幼一体化研究,为做好托幼衔接积累经验。

4.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卫生机构、公益性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发挥社区综合服务体功能,开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3年,中心城区每个街道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其他区县每个街道(镇)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少于1家。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

1.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2.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允许婴幼儿照护机构利用社区资源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3.财政税费政策。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用于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建设。

1.规范注册登记和建设标准。所在地的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和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幼儿园增设托班由原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属于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监督落实。

2.实行备案管理和星级评价。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承担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提供网上备案和信息查询服务。实行星级管理制度,开展星级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3.明确安全监管责任。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各类托育服务机构是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照护服务、食品安全、安全保卫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鼓励为托收的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托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保健规范,相关卫生保健指导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推进智慧安防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一键式紧急报警;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系统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卫生健康、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落实区县、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鼓励驻济民办高校、市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托幼类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婴幼儿保育相关专业人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2.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技能培训纳入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划,通过落实培训补贴、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和服务能力,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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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草地

责任编辑:崔翠 许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