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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严查!山东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不得上路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免费为电动自行车挂牌政策将于本月底结束。自9月1日起,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这项行动旨在通过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纠力度,推动市民安全文明出行素质和法治意识整体提升,改善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近年来,涉及低速电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呈高发态势。电动车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电动车不挂牌、管理不规范,电动车驾驶员安全意识差、不遵守交通法规是主要原因。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遏制事故高发势头,省公安厅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对除电动摩托车、盗抢嫌疑车辆以外的全部电动自行车免费挂牌行动。受疫情影响,免费挂牌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截止目前,东营市已新挂电动自行车牌45万个。同时,大力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要佩戴头盔、驾乘汽车要系好安全带相关法规和安全常识进行普及劝导。

自9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把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作为交通秩序整治的切入点,部署警力在重点路口、路段形成严管严查、常态治理态势,特别是加强交通高峰时段和重点路段的管控及查处力度。同时,及时查纠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附:对未挂牌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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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草地

责任编辑:崔翠 许小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