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东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公布
12月25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在山东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
该《标准》要求,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其基本条件是,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最低课时量要求(一般不低于省定每周最低课时量指导标准:不同学科每周最低课时量,小学一般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走教、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应予以适当照顾。“双肩挑”人员要符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要求,同时要教授1门以上国家或地方课程,课时量达到本学校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任现职近5年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标准》还对业绩能力水平按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分别作出具体要求。对任职资历条件,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专科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
(记者 王原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