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物字〔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定义
本细则所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多业主住宅;
(二)2025年9月5日后经审批开工增设的电梯。
第四条 补助标准
四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6万元;五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18万元;六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20万元;七层住宅增设电梯每部补助22万元。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申请
补助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增设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区县(功能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出补助申请。
1.出资人共同确认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意见
4.本单元任一户房屋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5.申请人(即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补助资金发放
(一)区县(功能区)相关部门
各区县(功能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按季度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助计划,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申请表,每半年汇总已发放补助资金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补助资金结算情况报告。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根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提供的财政补助申请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汇入增设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二)市级相关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月初、7月初汇总审核区县(功能区)上报的已发放补助资金统计表,并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补助资金分配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资金申请,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市级补助应承担部分资金下达至相关区县(功能区)。
第七条 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牵头单位应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济财综〔2019〕32号)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