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鲁政字〔2025〕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山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该领导小组为临时性工作机制,不作为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对象和范围、内容和时间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同配合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其中,涉及普查经费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事宜,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人口底数事宜,由省公安厅负责和协调;涉及遥感测量事宜,由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负责和协调。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三、加强经费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渠道作用,构建全媒体宣传协同机制,多形式、多角度宣传农业普查政策和制度,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质量控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强化统计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确保“全省一盘棋”。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数据质量全流程监督、全链条核查,依法查处并曝光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加强普查数据安全,提升普查工作质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陈 平 副省长
副组长:薛超文 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秋生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东辉 省财政厅副厅长
于永德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马金栋 省统计局局长
崔 刚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总队长
成 员:孙文利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 斌 省委网信办 (省网信办)副主任
张志刚 省教育厅副厅长
徐 磊 省公安厅副厅长
于建波 省民政厅副厅长
何 旭 省司法厅副厅长
潘文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徐 阳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侯晓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正厅级)
崔培学 省水利厅副厅长
刘少华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
迟蔚蔚 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郭朝波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国华 省广电局副局长
程连德 省统计局副局长
李 博 省医保局副局长
赵昌军 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李 新 省畜牧局副局长
霍云峰 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山东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程连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