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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范围高温来袭!多地发文要求: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一周河北南部、黄淮、江汉、江淮、江南北部、陕西关中、四川盆地等地将出现持续性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9℃至41℃,大部地区湿度较大,体感闷热。

近日,多地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加强高温劳动保护,要求高温天气须停工缩时,高温津贴应足额发放。

请查收

湖北省总工会

7月3日,湖北省总工会发布《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健康权益,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提示函要求,要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完善防暑降温措施。湖北省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执行高温天气作业的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按国家相关规定招用的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提示函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严格落实湖北《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6月至9月,按照12元/天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陕西省总工会

7月7日,陕西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在盛夏酷暑季节要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高温津贴政策,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提示函强调,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37摄氏度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必需药品和饮品;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对患有心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青海省总工会

7月4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进一步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防控中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害。

提示函提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关用人单位生产安全,事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开展“送清凉、保安康”等活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要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尤其针对夏季高温、雷电等特殊天气下的安全防范知识与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定期对生产设备、电气线路等进行全面检查与维护,确保安全运行。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高温、高风险作业环境下的防护装备。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关注高温易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暑以及电气设备受潮漏电等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提示函指出,劳动者因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时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工资,因高温作业引发职业性中暑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夏浓暑气盛,防暑正当时。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提示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制定防暑降温工作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平台企业要加强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关爱,多措并举切实保障户外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个人防护用品等。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合理搭配通风降温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

三、严格执行高温天气户外工作时间规定

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四、落实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高温津贴不能替代高温作业现场防暑清凉饮料供应,防暑降温清凉饮料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五、积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驿站功能,为户外劳动者等职工群众提供避暑休息的场所,在驿站显著位置张贴防暑降温与高温急救的安全知识。以“一函两书”为抓手,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落实高温天气户外劳动者劳动保护措施。就高温劳动条件、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等事项,与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站、点)作用,安排律师定期坐班,及时为职工提供包括涉及保护措施、津贴发放、中暑工伤认定等法律服务。

四川省总工会

近期,全省多地迎来高温天气,为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认真组织健康检查。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开展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暑降温相关法律法规、高温基础知识、高温天气作业及高温作业健康防护知识、中暑的辨识与急救、夏季安全生产和防汛防地灾等相关知识,帮助职工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与能力。

六、充分保护特殊人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近期,我区多地持续高温天气,为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预防职业性中暑事件,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优化作业环境,采用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配备防暑降温设施设备,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清凉饮料及藿香正气水、清凉油等必需药品;严禁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

二、科学安排高温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并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严格依法发放高温津贴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强化职工安全健康保障

高温天气来临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及在岗期间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脑血管疾病、肺结核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开展防暑降温宣传培训

结合行业特点,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安全生产等知识;开展高温天气作业专项应急演练,提升劳动者自救互救能力。

六、加强特殊人群安全保护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严禁安排上述人员在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黑龙江省总工会

当前,我省渐入高温炎热季节,为切实保障高温天气作业下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科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普及高温防护、热射病预防、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强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发布的气温预报,动态调整作业安排,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强化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与应急处置。用人单位应结合高温季节安全生产风险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重点涵盖高温危害、应急疏散知识与技能、职业卫生等内容。要制定并演练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能够立即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中暑事件及其危害。

四、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并提供足量、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禁止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露天或33℃以上场所作业。

生命健康安全至上,防暑降温责任重大。各用人单位务必以对职工生命安全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为职工撑起高温下的“保护伞”。各级工会组织将依法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密切监督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提醒大家

炎炎夏日

出门一定做好防暑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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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德梅    责任编辑: 许润桐     值班主编: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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