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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对业内争议较大的“零星小额”进行了明确界定
10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业内争议较大的“零星小额”的界定问题,也进行了明确。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零星小额交易”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未明确零星小额的含义和范围,这在业内存在争议。
《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