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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这一片区发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大千佛山景区来了!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发布《佛慧山开元寺入口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确定了该项目征收范围四至,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一、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

根据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佛慧山开元寺入口改造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济自然规划管函(一)〔2020〕69号及附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东至省军区用地东侧,西至东青高速建筑西侧,南至开元遗韵牌坊及南侧山谷,北至旅游路。其中包括:旅游路25386号、25858号、25868号、25886号、25966号、25998号、26188号及羊头峪居委会所属房屋等,以上门牌包括附属建筑物,详见项目规划用地范围附图。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结果,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个人和单位的房屋13户(个),总房屋建筑面积53755.85平方米。其中,涉及居民住宅7户,房屋建筑面积9005.38平方米;涉及非住宅6个,房屋建筑面积43244.44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1506.03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光大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天。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二)有关事项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应按照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预评估机构另行公示。

(一)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土地收储机构。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按《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政府令第24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土地收储机构不同意收购或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五、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发〔2017〕4号)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结论。认定为不属于违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有关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支付一次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二)附属物、设备迁移和树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2,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三)住宅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20年9月25日但不超出2020年9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出2020年9月30日的不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奖励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15%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被征收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超出2020年9月25日但不超出2020年9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过2020年9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5%的货币补偿奖励。

2.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1)被征收人在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2)在超出2020年9月25日但不超出2020年9月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的货币补偿奖励。

(3)超过2020年9月30日签 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的货币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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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草地    责任编辑: 许润桐     值班主编: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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