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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这些人!
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等的不得聘用。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幼儿园已经聘任前款规定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疾病的,应当不予聘用;在岗期间患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