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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8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办法》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况,具体包括净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连同地上物整体交易。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或者属于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三)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六)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七)抵押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八)已依法确认为违法用地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存在违法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且最高不得超过20年。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一)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的;
(三)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属于违法建设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所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用于抵押。抵押双方须承诺抵押权实现后不改变原不动产用途并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