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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车险“损失数额过高”拒赔吃败诉
新视听讯 3月25日,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因车辆交通事故拒不赔偿车主损失被诉上法庭,被法院判决败诉。
法院案卷显示,2018年7月2日13时45分许,李明露(化名)驾驶鲁E小型轿车与苏建平(化名)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在广饶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李明露的车辆损坏。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肇事车主苏建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露无责任。
法院查明,肇事车主苏建平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和商业险一份。其中,该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
然而,李明露向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损失赔偿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辩称“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以交通事故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应当将肇事车主苏建平列为共同被告。如不将苏建平列为共同被告,无法查明苏建平在事故发生后是否给原告垫付过相关费用,也无法查明被告苏建平是否符合相关的理赔条件,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法院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对李明露的鲁E小型轿车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18278元。此外,法院查明,因本案交通事故,李明露支出施救费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交通事故,由肇事车主苏建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苏建平的鲁G小型轿车在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李明露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故3月22日法院判决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明露支付车辆损失费18278元、施救费800元,共计19078元(其中交强险赔偿2000元)。如太平洋保险潍坊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