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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1年仅这7天可燃放,确保滨州市烟花爆竹10年“不炸响”

1月6日上午,滨州市召开贯彻落实《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通报《办法》已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20日正式施行,规定了重污染天气时禁止燃放、部分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会上明确了在《办法》在2020年1月20日正式实施前的时间里,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落实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开展密集的巡逻防控。坚持边宣传边查处的原则,市公安局将加强督导,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工作发现等警情,对违法燃放行为深挖细查,严格依法查处。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办,坚决打击。

在《办法》中,对燃放区域和时间作出了明确说明,在充分考虑污染防治、安全和传统习俗等因素,《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一种是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种是在部分重点区域全面禁止燃放,包括文物单位、交通枢纽、人员密集场所、医疗、教育、养老、公共文化、机关办公区等区域和易燃易爆、防火重点单位等等,这些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一种是在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限制燃放,即自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及正月十五当天可以燃放,其他时段不得燃放。

在允许燃放的时间空间燃放时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建议,燃放时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原则。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为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市民文明形象,建议广大市民尽量少放或者不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中明确了落实禁限放规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要靠大家的支持、自觉遵守和共同维护。按照《办法》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物业服务企业、环卫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督促服务对象依法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并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险方法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或者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饭店、酒店、宾馆、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当然,处罚只是教育的手段,并不是目的,立法的目的是规范燃放活动、促进文明行为。在此倡议广大市民:禁燃烟花爆竹,你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天更蓝、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富强滨州。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进入旺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作为今冬明春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管控,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滨州市烟花爆竹10年“不炸响”目标的实现,确保滨州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新春佳节创造良好的环境。

记者 王忠才 通讯员 周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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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草地

责任编辑:崔翠 许小仙